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組織章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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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立臺南大學

諮商與輔導學系系友會組織章程

 民國107年06月09日第八屆第1次會員大會修訂

民國107年07月31日施行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

第一章 總則

第一條  本會名稱為國立臺南大學諮商與輔導學系系友會(以下稱為本會)。

第二條  本會以增進系友及師生情誼,砥礪學識品德,發會團結互助與宣揚母校暨本系榮譽為宗旨。

第三條  本會會址設於國立臺南大學諮商與輔導學系(以下簡稱本系)辦公室,系友會之相關聯絡事務,由本系校聘組員協助之。

第四條  本會之任務如下:

  1. 定期召開會員大會以加強系友聯絡及師生情誼。
  2. 定期更新系友動態之調查登記事項。
  3. 提升系友專業知能及自我成長。
  4. 培養及獎勵系友之專業才能。
  5. 協助母校校務暨系務發展。
  6. 系友會之決議事宜。
  7. 其他。

 

第二章 會員

第一條  本會會員分下列兩種:

  1. 基本會員:凡贊同本會、具有國立臺南大學諮商與輔導學系畢業、肄業(正式註冊、有學籍)之資格者,為本會之當然會員。
  2. 榮譽會員:凡曾任教於本系之師長,得為本會之榮譽會員。

第二條  本會會員之權利如下:

  1. 會員大會之發言權、提案權及表決權。
  2. 選舉權及被選舉權。
  3. 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。
  4. 受領本會各種刊物。
  5. 其他應享之權利。

第三條  本會會員之義務如下:

  1. 遵守履行本會之章程與決議案。
  2. 負責推動與維護本會之會務與名譽。
  3. 擔任本會所推派或指派之職務。
  4. 其他應盡之義務。

第四條  會員有違反法令、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,得經理事會決議,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

第五條  本會不向會員收取會費。

 

第三章 組織

第一條  本會設會長和副會長各1人,會長、副會長由全體會員以普通、平等、直接、不記名選之,任期1年,每一年7月31日到期。會長須為本會基本會員,對內綜理本會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於每次會員大會報告會務;副會長負責協助會長處理執行本會日常會務,會長因故缺席,由副會長代理。

第二條  本會另設理、監事,以監督本會之運作、審核本會之預、決算。理事5人、監事2人,由全體會員選出,任期與會長同。

第三條  本會設榮譽會長1人,系主任為榮譽會長,任期與系主任任期同。

第四條  本會在會長下設總幹事、企劃、文宣各1人,協助系友會業務之推行,人選由會長從在學生擔任幹部學生選任之,任期與會長同,執掌如下:

  1. 幹事:會務、會計出納事務、會務資料收集與保管。
  2. 企劃:活動聯絡、設計及執行。
  3. 文宣:編輯所有會刊、所有資訊交流。

第五條  本會得設置顧問團,聘本系現任、歷任老師及其他人士為顧問,提供本會運作之建議。前任會長、副會長、理事、監事及其所屬人員皆得為現任系友會之顧問團,以協助本會事務。

 

第四章 會議

第一條  本會會員大會每年六月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,由理事會召集之。

第二條  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,均由會長召集之。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,理事、監事會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。

 

第五章 經費

第一條 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
  1. 系友提供之經費
  2. 會員及其他人士樂捐
  3. 由本會辦理各項計畫及活動之盈餘
  4. 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

第二條  本會之經費除為本會之目的事業外,不得作為其他用途,會解散時,剩餘財產捐贈予母系(所)。

 

第六章 實施及修正

第一條  本組織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及系務會議報告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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